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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如何避坑还得看这里!

2024/2/8 12:34:43发布1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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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您精心筛选了各个平台有价值的财税看点,让您轻松了解财税事:
实务▼
● 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下)
● 预提境外所得税,特许权与劳务费莫混淆
● 留学生注意:新税提案要对奖学金征税了?
● 固定资产核算隐藏的6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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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税收筹划
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下)
昨天我们通过昌尧讲税(作者:马昌尧)公众号学习了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的七项,今天我们在看看另外八项是什么内容?
思路八:利用吸纳“退役士兵”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九:利用吸纳“失业人员”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十:利用吸纳“残疾人员”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思路十一:利用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十二:利用改变合同签订形式进行筹划
(一)业务案例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
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出租条件为: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100万,第三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一签。
优化合同: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元、2019年租金1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
纳税解析:
(二)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两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房产税的缴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应纳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比例为20%)
2018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9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14.4+12+12=38.4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仅仅是“免租金”这三个字,却将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
该案例仅仅只是一个筹划思路,实操中,多缴的税金的现象说不定远远大于这个金额。
思路十三:回避纳税临界点进行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万元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
2、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60万元时,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1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
3、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和60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45万元),也就是说,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
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50万元至60万元这一区间。如果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区间的话,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与税负。例如:可以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广宣费等费用,在标准内用足。致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远离50万元至60万元这高税负临界点。
思路十四:分别签订合同达到选择低税率筹划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不适用17%的税率,建筑、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11%或征收率3%,如: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2、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属于混合销售,安装部分不适用17%的税率,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3%;
3、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不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4、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7%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1%或征收率3%。
思路十五:规范账务处理实现减税筹划
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单独进行资产核算,不计入房产原值,减少房产税计税基数,达到减税筹划。
实务 | 境外所得税
预提境外所得税,特许权与劳务费莫混淆
非居民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带资经营模式收取股息,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由境内业主方按支付金额的10%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酒店行业的非居民问题,难点在于对外支付费用时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的划分。今天通过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我们详细来学习一下。
某境外连锁品牌酒店在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旅游风景区开立了第一家境外品牌酒店。随着该省消费升级,日益增多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驻江西市场,为原先空白的酒店行业非居民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为此,税务人员加强对连锁品牌酒店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的探索,使其在支付相关费用代扣代缴税款时有章可循。
税务风险
(一)不支付品牌使用费。有的酒店使用了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但没有支付品牌使用费。对此,应防范非居民企业以其他不征税名目实际收取品牌使用费。
(二)重复收取费用。在调查中,发现某些非居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如针对预订客房服务,既按照全部客房收入的百分比收费,又按照预订成功的客房收入百分比收费,还按照房间数收费。这里就应注意各类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防止以其他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三)境内酒店分摊各类费用。如果境外酒店向境内酒店分摊广告费、满意度调查费等费用,此类费用不是针对特定的酒店,而是整个酒店集团,那么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的形象。
(四)收费方式与服务内容不符的费用。非居民企业某些费用收取方式与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如提供预订服务,却按照酒店全部客房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与预订服务并不挂钩,有可能实质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风险应对
(一)探索明确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边界。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品牌费和系统使用费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统一同一品牌酒店的执法标准。税务机关应收集境内酒店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外支付备案信息,逐项进行研究。对本地区同品牌酒店或同类品牌酒店支付的情况对比分析,统一执法标准,判定各项费用的实质,确定各项费用合理的支付标准。
(三)对酒店对外支付的总费用加强风险监控。税务机关应整理境内酒店对外支付费用总额,计算对外支付费用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及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占比,按照不同经营模式和不同费用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对支付比例很高,但利润偏少的企业加强反避税监控,对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占比异常的,应重点审核合同,确定合同标的实质内容。
实务 | 留学生注意
新税提案要对奖学金征税了?
在签下创纪录的 2535 亿美元的经贸大单后,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圆满结束了对中国的访问。但是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在访华期间,特朗普所在的共和党送上的一份“大礼”,成功让留美的 ph.d. 同学们们瞬间炸开锅。公布了名为“tax cuts and jobs act”新税提案中的细节,其中和留学生相关的是这一条:
他们提议将 ph.d. 的 tuition waiver (减免学费)作为应税收入,同时还取消了学生贷款的利息扣除。
这是什么概念,当前联邦税法下,ph.d. 只需要对工资和医保部分的收入纳税,加上学费后,ph.d.学生要交的税几乎翻了一倍。
这对中国留学生有什么影响?
首先,中美之间有 tax treaty,奖学金是享受无限制免税的,意味着用奖学金缴纳学费也是不用的,因此拿 fellowship 的大牛同学们基本不用担心被“税”了。同时这个协定还规定了中国留学生的前 5000 美金年收入也是不用纳税的。
其次,留学生们基本是不贷款的,所以税改提案的另外一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威胁。
对于做 ta 或者 ra 的同学们来说,可能会让纳的税翻倍,可是这也是建立在提案通过的前提下才会发生。所以同学们好好学习才是真正的道理。
实务 | 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核算隐藏的6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在企业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却经常忽视账务背后的涉税风险,真可谓“财务无小事,处理都是钱”。
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公众号讲一讲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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